本站 8 月 20 日消息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 19 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,其中将通过“虚拟资产”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。


据最高法介绍,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,洗钱手法不断翻新升级, 虚拟币游戏币、“ 跑分平台”、 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,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。
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“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”的七种具体情形,其中包括通过“虚拟资产”交易、金融资产兑换方式,转移、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。
司法解释同时明确,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,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;拒不配合财物追缴,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;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;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“ 情节严重”。
本站附最高院、最高检司法解释原文链接:
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fabu/xiangqing/440681.html

以上就是最高院、最高检:通过“虚拟资产”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的详细内容,更多请关注慧达安全导航其它相关文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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